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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平台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攻略

2021-04-27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方式相比,具有传统营销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这种非面对面的交流也存在一些弊端,引发不少争议。

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网站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免责条款中载明如被保险人从事危险活动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后,张先生因进行高空跳伞发生意外而死亡,张先生妻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以张先生进行危险活动存在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经调查,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网站投保时,投保页面弹出载有“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的投保人声明页面,张先生点击确认后,继续投保。

上述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是否足以认定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公司到底应当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呢?

  

律师评析

保险人是否就免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一直是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和影响司法尺度统一的难点问题。

在传统的线下展业中,由于存在“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字的情况下,就能够形成有利于保险人的证据链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投保人真实签字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保险人就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然而,在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中,完全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网络“交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填写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投保单,在此情形下,如何确保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险人采用网络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作了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同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或其销售人员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采用网络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则要求“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但是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标准。

从《保险法》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来看,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是保险人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人需要主动采取行动让投保人在投保时充分地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哪些情况的存在或出现将使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赔付。

前述保险公司弹出的投保人声明页面,以链接的方式呈现免责条款,只有投保人主动点击才能阅读到免责条款,即使投保人未点击链接内容也可以直接进行下一步操作。上述操作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请求提供免责条款,而不是主动履行义务。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可能不为法院所认可。

对于有些保险公司在产品页面以“加粗、加黑”方式展示免责条款,仅能实现履行提示义务的目的,在保险人未进一步对免责条款所涉事项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予以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无法达到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我们对于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提出如下建议:

1. 向投保人主动展示免责条款内容

从法律、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看,免责条款应该强制性展示,即主动向投保人展示,而不能被动地等待投保人点击链接。因为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的主动义务、强制义务,并不是可有可无,并不是被动等待投保人的选择而决定履行或者不履行。

我们建议在投保的页面中直接展示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不是以链接的形式呈现,且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页面设置一定时长的强制阅读时间,免责条款页面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关闭和跳转,之后投保人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2. 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解释

免责条款网页仅仅是提示,还必须有解释的过程;当然不可能要求对于免责条款的所有内容都解释一遍,那样的话势必会形成一本百科全书了。但是起码来说,不能将解释在另外一个页面出现。

现在有些保险条款,在正文之后还有一章节称为“解释”,对一些概念进行一番解释,这就不妥了,应该把解释的内容与免责条款内容合二为一才合理。

3. 尽量以文字输入方式代替选项勾选

保险公司往往在网页中载明投保人声明,即“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由投保人勾选“已阅读”、“同意”等选项。

因在传统的线下销售保险过程中,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手写“保险人已经将免责条款向我进行了提示、解释,我已经完全理解接受“等类似意思表示,法院一般就认可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完毕。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可以要求投保人文字输入“保险人已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相关保险条款向我进行了提示、说明、解释,我已经完全理解接受”等类似内容的文字,以强化“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总结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时,因考虑到客户投保的体验感,提升互联网交易的便捷性,而简化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环节。

然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无法了解到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对本应免责部分仍承担保险责任,最终顾此失彼。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李婷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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