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投保人未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还能拒赔吗?
2021-03-30
2011年7月,张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30万的重疾险。2012年10月张先生确诊为尿毒症,并进行了肾移植手术。但张先生直到2013年10月,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张先生在2010年体检时已经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症并入院接受了治疗,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随后,张先生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保险金。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投保人未进行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若既往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进行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者拒赔。
因此,有很多人就认为,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使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只要在合同成立两年后申请理赔,因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
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上述问题涉及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的问题。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即,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使抗辩权的期限,一旦超过两年,则进入不可抗辩期间,即使投保人确实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可抗辩制度是存在适用前提的。
分析《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应可从条文文以上分析出这样的结论,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是不可抗辩制度适用的前提。
换句话说,要适用不可抗辩制度,前提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否则,即使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仍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给付保险金。
这是因为,两年可抗辩期间之设置理论上已经包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如果契约经过两年后,仍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几乎可以认定投保人的告知即使有瑕疵,也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且说明投保人的主观恶性不强。
保险的长期实践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瑕疵的影响,往往在两年内表现出来。因此,保险事故若发生于两年可抗辩期间,则可以从客观上推翻上述不可抗辩条款设立的前提假设,即纵使保险人两年后才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
如仅以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经过两年,而不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来断定保险人解除权之存续,则心怀不轨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避免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便故意在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才提出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如仍认定保险人解除权已经消灭,无异是在鼓动保险金请求权人投机取巧而有失公平。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且确实存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即使张先生在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才提出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因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李婷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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