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大货车统筹暴雷,挂靠货运公司应担责
2022-03-21
大货车统筹暴雷,挂靠货运公司应担责
有一位河北的葛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开展货运经营。葛先生与该运输公司的挂靠协议约定,每年的车辆保险费由葛先生交给运输公司进行投保。2021年,葛先生将19000元保险费交给了运输公司,但是运输公司仅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将其余费用向一家名为“路和合”的统筹公司投保,并告知葛先生说这就是保险。葛先生对此也不懂,也就听之任之了。孰料不久后葛先生驾车时出现保险事故,这家“路和合”统筹公司不管不问。葛先生这才发现不对,因为这家公司根本不是保险公司。
(律师评析)
在一些地方,这种非保险公司打政策擦边球,向货车司机群体售卖“车辆安全统筹”的情形非常多见。很多大货车司机不懂这些,以为这就是保险,特别是很多大货车司机是挂靠在一个个运输公司名下的,而这些运输公司竟然就告诉这些大货车司机说这些统筹就是保险,于是大量的保险费就给了这些统筹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些统筹公司名为提供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向不特定公众收取费用,对于其所谓“承保”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事故等提供补偿金,实际上这是保险行为的初级阶段表现,本质上这就是就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由于这种统筹公司无监督、无制约、无责任准备金,所以根本不可能持久、稳健地对于货车损失进行理赔。近期,很多统筹公司出现暴雷情形,即对于大批量大货车出现损失不予理赔、无钱理赔,往往一家统筹公司竟然涉及高达几百件索赔案件。在河北石家庄、秦皇岛等地,已有多家统筹公司因无法正常理赔,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但是,葛先生这样的大货车司机难道就只能白白受损吗?
我认为,葛先生与运输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中,约定由运输公司替葛先生投保保险,这个约定构成了双方间的一种代理合同关系,即由运输公司作为代理人,葛先生为被代理人,运输公司代为进行投保。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葛先生按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将保险费交给了运输公司,是要运输公司代为投保的。那么,运输公司就应该认真、谨慎地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完成投保行为,使得葛先生的大货车得到保险保障。
可是,运输公司仅仅投保了交强险,其他的险种投保了吗?并没有。运输公司是将这个保险费交给了统筹公司了。统筹公司是保险公司吗?不是。统筹是保险吗?不是。所以,葛先生能够得到其想要得到的保险保障吗?不可能。
这些情况,也许葛先生是不太懂的。但是运输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对此应该是明知的。
现实中,也许有些保险公司拒保大货车,导致大货车不得不去进行什么统筹。在这样的情形下,运输公司应该向司机释明,得到司机的充分授权后行事才行。如果没有经过大货车司机的授权,运输公司径行向什么统筹公司投保,这就是违背了代理人的基本诚信义务,没有妥当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因此导致了葛先生出险后无法得到保险理赔,即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
在这样的情形下,该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即,葛先生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损失,应该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
假如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运输公司与统筹公司勾结,例如统筹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佣金、或者运输公司能投保保险但是故意不投保保险等情形,则应当理解为构成“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情形。
在这样的情形下,运输公司与统筹公司应该依法对于葛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李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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