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百万医疗“续保”变“转保”,谁应当承担责任?
2022-03-21
百万医疗“续保”变“转保”,谁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
2018年11月,李先生在小米保平台上,投保了一款“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之后每年都按期续保,2021年10月李先生身体检查出异常,初步怀疑是癌症,但需要进一步的病理检查才能确诊。11月李先生收到小米保发来的短信提醒:“您购买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续保)将于3天后到期失效,推荐投保小米防癌医疗险2020版,可免除90天等待期,且无须进行健康告知”并附上了链接。李先生点击链接后,显示“转保”小米防癌医疗险2020版,但系统并没有详细说明何为“转保”,李先生以为仍然是“续保”百万医疗保险,就点击确认了。
2021年12月,李先生经病理诊断确诊为前列腺癌,向小米保申请理赔却遭拒,理由是之前的百万医疗保险已经过期,且在保险期内未确诊为癌症,而李先生之后投保的小米防癌险是一份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发生变更,而在投保时李先生并未如实告知检查结果异常的事实,故两家公司均不予理赔。
(律师分析)
经我们了解,小米保是小米旗下的综合性保险平台,现已经更名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李先生2018年11月投保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保险公司是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转保后,投保是“小米防癌医疗险2020版”,保险公司是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目前市面上的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都是一年期,有保证续保和非保证续保两种。
依据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证续保的医疗险虽然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是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因此,询问和告知也只在投保时进行一次。
而非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每年续保时保险公司都会再次询问客户健康情况,客户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另外一种是每次保险期间届满时可以直接续保,保险公司不再询问客户健康状况。
李先生之前投保、由安心保险公司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就属于非保证续保医疗险中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可以直接续保的产品。
一、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放弃了询问的权利,投保人无需进行健康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采取的是不问不答模式,也就是说投保人仅仅需要就保险人的询问问题进行告知,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实,投保人无须进行主动告知。
本案中,2021年11月,李先生通过点击小米保提供的链接“转保”小米防癌医疗险2020版的过程中,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继续“续保”原来的百万医疗险,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没有对李先生进行进行健康询问,李先生也没有看到任何需要告知的提示,在根本没有询问的情况下,当然也就谈不上李先生在投保时进行告知的问题。
事实上,小米保在发给李先生的短信中,也已经明确的表示“可免除90天等待期,且无须进行健康告知”,也就是说,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经通过明示的方式放弃了询问投保人的权利,自然也就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弃权及禁止反言规则,此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应当再以未如实告为由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小米保因过错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米保作为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客户也是基于对于小米集团的信任而选择在小米保上购买保险产品。遗憾的是,在本案中,因小米保的行为却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李先生在小米保上已经三年续保“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虽然这是一款非保证续保产品,但是保险期间届满时客户是可以直接续保的,无需再次进行健康告知。从续保条款可以看出,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安心财险才不会续保,例如被保险人超过合约约定的年龄、身故、不如实告知、欺诈、已经确诊癌症等。
需要说明的事,这里的不如实告知应是指第一次购买这款百万医疗险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是在2021年身体检查出异常,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想要续保原来的百万医疗,并不会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安心财险应当接受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则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李先生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他认为自己是和之前一样是在“续保”,显然是不清楚“转保”背后意味着重新投保了一份新的百万医疗,更不可能知道新的保险合同会因为未如实告知问题拒赔。
但小米保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清楚“转保”对于客户权益的影响,应当向所有的客户清楚的阐明“转保”的真实含义。
小米保至少要给予客户两个选择,一是可以“续保”原来的百万医疗产品;二是选择“转保”新的百万医疗产品,并告知客户“转保”后对客户权益的影响。只有做到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保障投保人利益。
如果小米保能够清楚的向李先生解释何为“转保”,对李先生的权益有何影响,作为理性的消费者,李先生肯定不会选择“转保”,而是继续续保原来的百万医疗险。
但是小米保不仅没有依法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反而用“转保”字样掩盖了无法续保的事实,用“小米防癌医疗险”掩盖了保险公司已经变更的事实,从而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小米保作为经纪公司存在过错,如因此导致李先生无法获得理赔,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小米保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李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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