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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享有解除权
2021-09-03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 董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60万的重疾险。2020年9月21日,董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理赔事由是2020年7月进行了肾移植手术。但是经保险公司调查,认为在投保时董先生存在不如实告知情形,故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解除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做出拒赔决定。
董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
二、审理过程
我们在代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案卷中的线索,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证据调取令, 拿到法院调查令后,我们前往医院调取到了董先生的病案,并发现了两个对本案案情发展至关重要的两个事实:
1. 董先生病案的既往史中记载,董先生在2015年,也就是投保前,体检结果为“蛋白3+、隐血(-)、血肌酐249umol/L”,并且进行了肾穿刺活检,被诊断为“亚急性肾小管间质肾病”;
2. 董先生在2017年5月已经被确诊为慢性肾病5期。
通过对全案材料进行了调研与分析、判断,我们整理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并向法官提出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一是结合病案中既往史和投保单的记载,可以认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经患有肾病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保险金。
但本案存在一个极为特殊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因董先生是在2016年3月购买的保险,而董先生是在2020年7月进行的肾移植手术后提出的理赔,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因为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能再解除保险合同了。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有这么一个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这在保险法中称为不可抗辩制度。对于不可抗辩制度,我们提出不能简单的理解成“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合同成立起2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超过2年才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丧失解除权;
2、如果合同成立起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自保险公司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公司仍享有解除权,并不予给付保险金。
这是因为,之所以设置两年不可抗辩制度,是因为保险的长期实践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瑕疵的影响,往往在两年内表现出来。如果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后,仍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几乎可以认定投保人的告知即使有瑕疵,也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且说明投保人的主观恶性不强,未如实告知内容的影响不恶劣。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不应该使用解除合同、拒赔等强烈的惩罚性措施。
但是,如果保险事故若发生于两年可抗辩期间,则可以从客观上推翻上述不可抗辩条款设立的前提假设,即纵使保险人两年后才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
如仅以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经过两年,而不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来断定保险人解除权之存续,则心怀不轨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避免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便故意在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才提出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如仍认定保险人解除权已经消灭,无异是在鼓动保险金请求权人投机取巧而有失公平。
虽然原告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是因董先生在两年内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订立两年后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不得解除合同的险种情形,保险公司仍享有解除权。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均不予赔偿保险金,
三、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做出(2021)京010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董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虽然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董先生才以肾移植手术提出理赔,但是因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仍享有解除权 。
最终,法院判令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李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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