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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客户,因陆虎车无辜被撞毁引发保险纠纷案

2005-02-22

一、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夏先生为其购置的路虎自由人小型越野客车 向保险公司 投保,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等7种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全部险种共计保险费为13199.13元。 

    20个小时以后,2004年7月5日20时,夏先生驾驶该车辆正常行驶在海淀区杏石口路西平庄路口西20米处,适逢无证驾驶人员李瑞驾驶牌号为未K11432小客车违章逆行,将夏先生FP0739 车辆撞毁。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对事故进行认定,确定李瑞承担全部责任,夏先生 不承担责任。

    经路虎汽车专营店——越野路虎北京四惠店仔细核定,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损失核定,确认修理费用达410281.1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夏先生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夏先生应该先去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起诉就不赔偿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长期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夏先生为了正常工作不得不另行租车使用,为此夏先生2004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底,已经花费租车费用 18000 元。

    由于保险公司拒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接受夏先生的委托,代理他进行保险诉讼。本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二、焦点问题, 夏先生要向第三方求偿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没有道理

     我们在法庭上提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夏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夏先生应该先去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起诉就不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理由是毫无依据的,不能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6条也明确约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第三方的责任致使保险车辆受到损害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该先向夏先生赔偿保险金,然后才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其向第三方追偿的前提,这两者的关系是不能倒过来的,而保险公司却把向第三方求偿作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前提,这点显然不能成立。实际上,不管损害的发生是谁的责任,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该先向夏先生赔偿保险金。这既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原理,也是保险制度之所以存在的价值所在。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无视最起码的职业要求,以夏先生应向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作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毫无道理的。


三、判决结果

    经过认真审理,2005年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石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为:投保车辆与第三者车辆发生碰撞,构成保险事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可以依民法规定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在赔偿金范围内取得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利。本案中,投保车辆因第三者的损害,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修理费用,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之后,经过我们在双方与修理厂之间进行沟通,妥善安排,达成了协议,陆虎车因为损伤太过严重,就不再修理了,保险公司给付45万元保险金,陆虎车的残值归保险公司。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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