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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网络BBS侵权案胜诉

2002-05-12

    这是我作为www.sinoi.com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办理的一个案件,该网站因为网友发表了一个bbs帖子,被人起诉到法院,称网站构成名誉侵权。经过我们依法驳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起诉。

 基本事实

     2001年6月期间,在赛龙网(www.sinoi.com)中的一个BBS上,不知哪一位用户发表了一份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内中主要反映了由于美丽园的建筑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齐备等给业主带来的麻烦,表达了业主的不满。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当时,谁也不理解这是什么意思,所以并没有人把这当作一回事。

    不久,有一个自称叫“德楹”的人来到了赛龙网的开办者---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称该帖子上的“德蝇”就是在影射他、骂他,强烈要求被告的工作人员将该帖子删掉。由于德楹先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以证明或者说明其就是网上的“德蝇”,所以网站工作人员对其与“德蝇”的关系难以认定。但为了避免与德楹先生出现不必要的矛盾、争执,工作人员还是将该帖子删掉了。

    2001年12月,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德楹先生起诉至海淀区法院,称被告刊登侵权文章,利用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要求被告向其道歉、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理由

我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几经交涉仍无改过”,因此认为被告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信息,并规定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种种义务。

而被告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完全遵守了国家的规定,不仅在网页上明确公布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也明确提示了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并无违规之处,哪里有“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至于原告提到的“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等,是指原告提到的三篇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提到了“德蝇”、“高螈”等字眼。但是这些只是网络化名,恐怕任何人都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更不知道这是不是在影射真人真事。如果要认定这些文章构成损害他人名誉权,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必须要证明这些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地址的文章,所反映的事实确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且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

而原告在向被告交涉乃至在起诉时,虽然声称“德蝇”、“高螈”就是指他们二人,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个化名就是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是在影射他们的真实事件。何况这个真实事件究竟是什么,原告也并没有介绍。也就是说,原告根本不能说明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发生,更不要提“认定”侵权行为了。

对于用户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如果其内容不违法,又无法认定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被告自己不能随意删除,也不能随意应别人的要求来删除。因为这样,用户就会对网站的稳定性、诚信性、亲和力等发生怀疑与动摇,网站的经营就会出现问题。

即便如此,被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仍然将言辞比较激烈的帖子予以删除,又何谈“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现在提供的文章《业主代表无权与公司私签协议》中,通篇都是律师的法律分析与咨询,无一字与原告有关,又怎么会“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与原告以及发布网络信息的作者都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矛盾。被告何苦要“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在这一事件中,原告不能证明网络信息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被告在其间毫无过错,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原告利益之行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结局

 经过调查、听取双方的意见,法院认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等文反映特定范围,文中“德蝇”、“高螈”的文字与德楹、高原的名字仅一字之差,且发音相同,德楹、高原是居住在美丽园的业主,同时又曾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涉及美丽园住房、物业纠纷问题,故足以使美丽园小区的业主、居民及认识德楹、高原的人,在阅读该文后将“德蝇”、“高螈”定格为德楹、高原,导致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作为BBS的提供者,网站对这些行为不承担责任。网站负有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删除依法不得发布的信息内容和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上网用户的信息资料,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资料等义务。对于上述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虽然给德楹、高原名誉权造成损害,但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网站对用户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个人无权要求查询,故赛龙网公司拒绝向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合法。

海淀区法院判决驳回德楹、高原二人诉讼请求,二人肯定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但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后他们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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