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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身故诉讼获赔保险金30万元

2009-07-29

一、案件事实经过

 这位女士的网名叫珊瑚  2008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所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参加登山活动的队员为被保险人,向在上海的某保险公司投保其“畅游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号为8E693868,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6月23日15:20:52,保险合同期满日为2008年7月23日15:20:51。该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有意外身故、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慰问探访费用补偿等共8种,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珊瑚与登山队员于2008年7月4日进驻登山大本营海拔4430米)后,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进行训练、修整、适应、攀登 2008年7月18日上午8:50分到达顶峰后下撤,于晚上18:40分回到大本营。 前述整个过程中,珊瑚身体健康,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无显著的劳累、不适。

2008年7月19日上午11:30,其他登山队员发现珊瑚已无生命迹象,经现场抢救并送  最近的塔什库尔干县抢救均无效果确定已经死亡5个小时以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 后经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警方认定珊瑚“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珊瑚死亡后,父母痛不欲生,经公证机关公证, 作为珊瑚的继承人料理完毕珊瑚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于2008年9月1日同意赔偿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但是,保险公司2008年8月28日出具拒赔通知称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根据您(家属)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显示珊瑚女士所遭受的本次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家属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能接受,可是也不知道是对是错,遂多方咨询,他们找过法律界、保险业内多方人士,可是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个事情的确不属于意外,不应该得到保险赔偿。这样的结果使得家属非常失望,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家属经过考虑,下定决心打这个官司,就算是输也要弄个明白,因此家属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在上海进行诉讼。

    

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8年12月3日,本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

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突然提出,本案所涉及的意外身故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但是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因此是无效合同,这一说法,引起在场旁听的众多山友的强烈震撼和不能接受。

 现在对于登山、户外运动等,要求组织者必须为参与者投保意外保险,可是其他的保险公司基本都不承保,只有保险公司能够承保,所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登山者、户外运动者、旅行者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为他们投保的,往往都是登山公司、户外运动公司、旅行社等。所以可以说这么多被保险人中,几乎没有人会在投保单上签字,那么这些保险单是不是都是无效的呢?

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如果明知这些保险单根本就是无效的保单,对广大的山友、驴友、旅客毫无保障意义,可是该公司在过去这么多年还大卖特卖、现在及将来还会继续卖下去,可是这不是欺诈山友、驴友、旅客吗?

我们理解这是保险公司为了不赔偿保险金,而想出的一种辩解说辞。本来,保险公司为了拒绝赔偿而找理由、借口,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保险公司的此种做法,则是完全不顾基本的诚信,为了区区30万元的保险金问题,而不惜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商誉毫不在乎地毁之一旦,这样的代价未免太过惨重而毫无意义。

而对于广大山友、驴友来说,他们知道自己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心里会觉得比较踏实,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其实是一直被愚弄、其实生命健康毫无保障的时候,试想他们会是什么感觉?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已经是背离了社会、商业道德的底线。

这个案件,复杂程度超过了法院的预估,因此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另行开庭审理。

 

 第二次开庭

2009年4月24日,本案在浦东区法院第二次开庭,由主管民事的副院长任审判长,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个案件此时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较大关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东方卫视等均派摄制人员到庭拍摄、访问。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律师认为, 珊瑚的死亡是基于高山病,并且缺氧情形是可以预见的,不符合“非疾病的、不可预见”这两个条件,因此才拒绝赔偿。

我们提出,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毫无依据和道理的。

1、关于是否疾病

所谓疾病原因,应是指人体自身的反应导致的死亡、伤害。而本案中,法医鉴定结论很明确,是缺氧导致的死亡,但是又是什么导致的缺氧呢?却并没有任何说明。 总之缺氧本身并不是疾病。如果认定有什么疾病,那么该疾病就必然先导致缺氧,接着导致后面一系列的反应。

 什么是高山病?从医学上讲,高山病也称“高山适应不全症”,是指人体对高山缺氧环境适应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各种临床表现的总称。主要症状有头晕、头痛、耳鸣、恶心、呕吐、脉搏和呼吸加速,四肢麻木,严重的可引起昏迷。又可分为高山反应、高山肺水肿、高山昏迷、高山高血压、高山红细胞增多症、高山心脏病、慢性高山适应不全混合型等七型。

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要证明,珊瑚到底罹患了那一种高山病?并且保险公司还要证明,是高山病导致了缺氧而致人死亡,而不是缺氧导致了高山病而致人死亡。

并且, 高山反应的规律是,海拔越高反应越大,时间越长人体的适应性也就越强。为何珊瑚海拔4430米以上的高度健康地生活了15天都没有罹患什么高山病,却在最后一晚休息的时候、在海拔4430米的低处,突然罹患了什么高山病,保险公司如何能证明这一点?

 

2、关于是否可预见的问题

保险公司还声称,登高山必然会出现缺氧,因此缺氧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事件,所以也不符合意外的构成要件,因此拒赔。其实,这是一个很巧妙的偷换概念手法。

 缺氧是攀登高山的必然反应,每个人都会预见到。所以,因为缺氧导致的一些反应, 譬如缺氧导致头晕、头痛、耳鸣、恶心、呕吐等损害性后果,恐怕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理会的,不会因为山友们缺氧就给大家每人30万,因为这样的损害后果是必然发生的。

但是,缺氧却不必然导致每个人都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后果。如果是那样,去登山的登山者们,就不是去运动,而是去集体自杀了。事实上,缺氧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几率很少很少。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出具的报告,证明了这样的山难仅占山难人数的11%多,并不是主要风险。因此,作为半专业的登山者,对这样导致死亡的原因,相比于其他风险因素,更不太可能预见。

    综上所述,珊瑚的死亡事故,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意外身故概念,不存在什么疾病或者可预见性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诚信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

 

 判决结果

2009年7月29日,本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再次开庭,并在庭上作出了判决,法官宣读了(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7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称:在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珊瑚系因身体固有疾病或自身内部机能存在缺陷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珊瑚的死亡是缺氧耦合被保险人特殊体质或疾病所导致之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其次,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除非特殊身体健康原因,一般人士对于高原低氧环境在短期内是可以适应的,被保险人珊瑚不仅经过高原登山专业训练,而且也具有多次高海拔登山的经历和经验,其出现高原缺氧致死的几率应不高于普通人士。况且,珊瑚的死亡是发生在其高海拔环境中正常生活了十多天之后,而且更是发生在登山过程中的海拔相对较低的大本营中。故在没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被告关于缺氧作为被保险人珊瑚死亡的原因不是不可预见之主张,本院亦难以采信。因此,被保险人珊瑚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构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30万元保险金,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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