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新闻

本所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本所新闻

代理保险公司,在最高院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找到关键点,为客户避免损失600万元

2009-10-22

一、本案基本事实

1995年,汪清县满台城水电站工程指挥部为该水电站隧洞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按照该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确定了保险金额为518.3万元。

此外,投保人要求增加塌方险保险责任,按照单价572.57元/立方米结合塌方量计算保险赔偿金。 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了塌方险保险责任:“条款之外加塌方险,出险后比例赔款,30%自负,绝对免赔额5000元/次,赔付综合单价572.57元/立方米计算塌方量,一次或累计赔偿限额为414.64万元。”

2006年4月2日,该隧洞工程发生塌方。塌方后,发现存在断层,断层内物质十分破碎。经现场研究对塌方穴采用喷锚支护方法,进行处理,认为已经稳定,遂恢复施工,1996年6月20日,该塌穴再次失稳,共29米的范围内发生大塌方。后经论证,该塌方区域已经无法通过,该隧洞遂按照改变洞轴线绕过塌方穴的方案施工并全洞贯通。

 1997年8月11日,汪清县满台城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满台城公司”)起诉至延边州中级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94万元及其他损失、费用等共计473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延边中院委托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1997年10月,该院出具鉴定报告,认为系因“没有相应的监测措施,无法预测事故的发生,不能够及时采取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进而出现了第一次塌方。历时78天,没有引起各方人员的充分重视,仍然采取喷锚支护措施,认为已稳定,恢复施工,终因措施不利,出现无可挽回的第二次大塌方”。

 1998年3月23日,延边州中级法院作出(1997)延州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隧洞的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之原告(满台城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其所发包的工程管理不严,违反施工设计要求施工,在隧洞塌方后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是造成隧洞二次塌方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除外责任的理由得当”。遂判决,驳回满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满台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院委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隧洞地质勘察工作符合《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设计和实施方案总体上讲并无原则性错误”,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延边州中院委托对隧洞塌数量进行鉴定,结论为隧洞塌方运出石碴松方19002.31立方米,运出石碴自然方为12419.81立方米。

2000年11月30日,延边州中院重新作出(1999)延经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仍遵循了原一审判决的思路,仍然判决驳回满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满台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月,吉林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隧洞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无原则性错误,保险公司关于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按照12286计算了塌方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94.64万元,违约金149.9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申诉,吉林省高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吉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 满台城公司实际损失也仅仅100.3894万元,判令保险公司承担50%责任,即应承担50.1947万元,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向满台城公司支付了20万元赔款,经计算,还应再向满台城公司支付30.1947万元、利息13.86048万元、诉讼费33675元,共计47.4226万元。

2008年,满台城公司又在最高人民申诉成功,再审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二、开庭

2009年10月22日,本案开庭,满台城公司称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508.61万元, 造成利息损失是406.47万元,合计为915.08万元。

对此,我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案的本质问题是,满台城公司、甚至原审几级法院,根本没有认真考虑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基础问题,致使其出现了错误的理解。

1、本案所涉保险,不是定值保险,而是不定值保险。

 本案中是部分损失,双方、法院也都对满台城的损失进行了实际的估算。况且,保险单记载“一次或累计赔偿限额为414.64万元”,可是任何一方也并没有按照塌方区与隧洞总长的比例计算损失数额。

所以,从任何一个方面看,本案均不是一个定值保险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计算保险赔偿金。

2、满台城公司计算的保险金额远远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至今在法律上并没有精确的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实际具有的价值。本案隧洞总长2431米,造价也不过518.3万元,也就是说其价值最多也就是518.3万元。我们知道,塌方造成的维修损失不应该大于建造隧洞的损失,否则建设单位会另行开挖隧洞而不再维修,本案中申请人就是这么做的。那么若将此隧洞投保塌方险,那么最高的保险价值也就应该是518.3万元。

 按照吉林高院作出(2001)吉经中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鉴定结论,仅仅这29米长隧洞塌方,塌方量就达到了12286立方米,照此我们可以计算出每米隧洞的理论塌方量约为423.65立方米。 

也就是说,这个隧洞的保险价值为518.3万元,如果塌方,那么每立方米塌方量的保险金额应该只有5元钱而已。本案中,虽然保险单中记载了414.64万元这个保险金额,但是这个金额是整体隧洞的保险金额,可是申请人却张冠李戴,将其作为29米塌方隧洞的保险金额。 事实上满台城也没有用这个414.64万金额进行计算,而是按照每立方米塌方量572.57元计算的保险金,这样一下子保险金额就超过真实保险金额120倍,也就是说申请人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超过了这个隧洞保险价值约120倍。

 这就是本质问题所在,保险单记载的572.57元标准其实无效。如果按照这个计算标准计算赔偿金,那么满台城公司将额外获利将近120倍,这显然是严重违背保险法之补偿原则的。

3、即便满台城公司的损失超过了414万元,也不能要求这样的赔偿

 这是因为,如果29米隧洞塌方的损失就高达700万,请问整个隧洞2431米整体塌方又会造成多少损失呢?计算后竟然是5.86亿元之多。可以理解为,就塌方险而言,这个2431米隧洞的保险价值就高达5.86亿元,可是保险金额是多少呢?414万元。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是千分之七,也就是说满台城公司是不足额投保。

依据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假设满台城公司这29米隧洞塌方的损失是700万元,就算不考虑任何扣除因素,按照千分之七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其多少呢?4.9万元而已。

 

三、结果

 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经报请保险公司及总公司同意,这个案件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方协调,最终已经调解结案。调解内容是,保险公司再向对方支付300万元,本案彻底终结。保险公司 避免了极有可能出现的900万元损失,两相比较,算是避免了600万元损失


010—82845471 13701162475@163.COM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宝隆大厦1单元2006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京ICP备200070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