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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公司,无效驾驶证导致免赔

2004-08-09

一、本案基本事实

    肇事车辆为万丰牌小客车,车牌号京FG 8797,该车辆本为李小树父子出资购买,但是由于他们不是北京人,为了方便,使用亲戚邢普利的名义购买,并以邢普利的名义作为汽车所有权人、行驶证登记车主。

     2003年3月24日,以邢普利名义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当日出具保险单,送交邢普利。

    后,李小树驾驶该车辆为邢普利运送货物,2003年9月10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他车相撞,造成他车损坏以及人员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小树负全责。李小树父子为此支付了医药费、拖车费、汽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

    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经保险公司发现,李小树的驾驶证没有当年的审验章,审验合格期仅仅随后,李小树又拿来一个驾驶证,经审查,这个新的驾驶证记载李小树的身份证号码与原来的完全不对,并且记载的初次领证日为2003年12月23日。

    经过询问,发现李小树原来的驾驶证完全是虚报年龄,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骗取的,并且经原告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了解,并没有该驾驶证的档案材料,可见该驾驶证乃是未经合法程序制作、颁发的。而保险事故发生日,新的驾驶证还没有颁发给李小树。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小树作为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不合格或者未进行有效审验,因该情形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范围,遂做出拒赔决定。被保险人不服,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二、律师工作

    6月9日上午,我来到保险公司座谈,在座谈中 我认为,本案中有两个问题比较关键,一个是李小树的驾驶证合法性问题,另一个是免责条款是否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问题。我们并理清了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二天向法院提交。

    6月14日,本案承办人刘法官、高法官来到廊坊市车管所,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显示,李小树的第一个驾驶证档案齐全,并且电脑数据库显示按年度进行了年检。可见造假者是在系统地造假。

    车管所出具了证明,称李小树用假身份证冒领了驾驶证,他们发现后,收回了第一个驾驶证,并责令李小树重新考试,合格后才发了第二个驾驶证。

 

三、开庭

     6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即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对本案比较关注,事先确定要人大代表旁听此案。开庭的时候,约有20位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所以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独任审判改为合议庭审判,由三位法官共同审理此案。

开庭的过程中,通过我们的询问,对方承认,的确在申领第一个驾驶证的时候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骗取了驾驶证。但是对方坚持认为,不管怎么样,驾驶证总是真实的,并且每年经过了审验,应当是有效的。并且,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没有明确说明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因此这个问题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我们询问对方,为什么在提交的驾驶证复印件的时候,没有显示经过年检的印章。对方狡辩道:由于这个章当时是红色的,所以无法复印出来,而驾驶证的原件却已经交给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法质证了。

     考虑到在法院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确出具证明,称李小树的驾驶证经过了年检,虽然我们明知道这是在造假。但是苦于没有证据,且当地有关政府机关配合造假,所以没有办法,因此决定不再把驾驶证没有审验作为一个拒赔的理由。

      这样,矛盾的焦点就落在李小树的驾驶证到底是无效还是有效这个方面。关于明确说明的问题,我们提出,这个案件中,保险单中确实提到了要求被保险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等内容,体现出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意思,可以视为已经进行了明确说明。

对方提出,李小树的确没有身份证就申领了驾驶证,但是哪里又有规定,说明没有身份证的驾驶证就一定是无效驾驶证呢?

     这一点的确是个问题,因为保险条款设计的时候,不可能做到一切都仔细考虑,条款中规定: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为免责条款,但是“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究竟在哪里,却不好办,因为在以前的规定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凡不够年龄申领的驾驶执照,统统无效。

      经过我们仔细查找有关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也就是说,像李小树这种方式取得驾驶证的,当属应注销的情形,不可能是有效的驾驶证。

    随后,我们又找到公安部的一个批复,其中明确规定了,类似使用假冒身份证冒领驾驶证的,属于无照驾驶情形。

 

四、宣判

      2004年8月9,本案宣判,西城区法院作出(2004)西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认定本案中,李小树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判决驳回原告邢普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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